新疆农业大学学生临时救助管理办法

发布者:罗浩发布时间:2023-11-08浏览次数:175

新疆农业大学学生临时救助管理办法


新农大学发〔202131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临时救助管理,全面落实资助育人目标,根据教育部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临时救助是为了帮助解决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性经济困难,支持和鼓励学生积极面对困难、顺利度过难关所给予的临时性、一次性资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申请范围为具有新疆农业大学学籍并按期注册的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学生临时救助从学校奖补专项及困难学生伙食补助中支取发放。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给予临时救助:

一)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家庭财产遭受较大损失,造成其家庭临时性经济困难的;

二)学生突遇父、母亡故,或身患重病、丧失劳动力等,导致其家庭经济出现临时困难的;

三)学生本人突患重特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所需的医疗费用数额较大,对其家庭构成较大经济压力的;

四)其它特殊情况造成学生学习生活遇到重大困难的。

第六条  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补助,受助学生在校期间可多次申请临时救助,一学年内申请的临时救助范围为300 -3000元。

第七条  原则上单次发放不超过300/人,每学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人,确因特殊情况需提高救助金额的,可通过学生工作部部务会进行研究予以上浮。

第八条  申请流程:

一)学生申请:填写《新疆农业大学学生临时救助申请表》,说明申请理由、家庭经济状况以及获得各类资助等情况;

二)班主任认定:对困难情况进行认定,认定后交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三)学院学工办审核:核实申请学生的基本情况以及申请条件;

四)学院复核: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复核、签字盖章,并填写《新疆农业大学学生临时救助申请汇总表》,将申请材料上报学生工作处;

五)学生工作部审批: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由学生工作部部务会议审批,最终确定是否给予临时补助;

六)款项发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财务处将补助款打入受助学生的校园一卡通。

第九条 相关要求:

一)临时救助为不定期补助,学生一旦因突发原因而造成生活上暂时性经济困难即可向学院提出申请;

二)申请临时救助的学生,一经发现情况不属实,将立即取消或追回补助,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取消其今后补助资格;

三)学生在申请临时救助的同时,主要应通过参加勤工助学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来解决生活、学习费用;

四)获得临时救助的学生根据补助金额的不同,需在一年内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志愿者服务。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执行,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新疆农业大学学生临时救助申请表.docx


新疆农业大学学生临时救助申请汇总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