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大学“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和《高校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为重点,以学生需求和社会需求为导向,完善学校第二课堂体系,落实“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课堂成绩单”是在深化高校共青团改革的形势背景下,顺应高等教育综合改革潮流,融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学校育人中心工作的有效载体,对吸引凝聚青年学生,帮助青年学生提高综合素质,扩大学校共青团组织覆盖面和影响力,促进优化工作理念,提升工作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条 依托“新疆农业大学智慧学工一体化平台”网络管理系统,创建学校第二课堂学生成长评价体系。符合要求的学生第二课堂活动计入“第二课堂成绩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0年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本科生(预科学生从进入专业学院起计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第二课堂成绩单”指导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为校团委、学生工作处、宣传部、教务处、科研管理处、体育教学部主要负责同志,组员为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指导委员会负责学校“第二课堂成绩单”的组织实施,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团委, 校团委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第二课堂成绩单”工作组,组长为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副组长为学院团委书记,组员为辅导员、班主任、班级团支部书记。主要职责是制定本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实施细则,合理安排第二课堂活动项目,完成相关活动项目审批及学分认定,做好“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宣讲和答疑等工作。
第七条 各班级成立由班主任任组长、团支部书记任副组长、团支部委员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认定小组,负责开展本班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的认定、公示和上报等工作。秋季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完成班级认定工作,认定结果公示无异后,报学院工作组审核备案。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学生通过“第二课堂成绩单”系统提交申报材料,各学院负责第二课堂活动的实施、初审、汇总、报送等工作,经校相关单位审定后进行学分认定,学分最终审定归口教务处。
第九条 “第二课堂成绩单”分为思想成长、实践实习、志愿公益、创新创业、文体活动、工作履历、技能特长等7个类别,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思想成长类别不得少于60个学时,实践实习、志愿公益、创新创业为必修类别,分别不得少于40个学时。
第十条 “第二课堂成绩单”为我校本科人才培养的必修环节,学生按要求获得不少于4个学分(对应210个第二课堂学时)方可毕业。大一至大三学年,累计获得第二课堂学时达210个(含),课程合格,成绩为60分;累计获得学时达280个(含),课程良好,成绩计为80分;累计获得学时350个(含)以上,课程优秀,成绩为100分。
换算为百分制计算公式:学时数/3.5
第十一条 第二课堂成绩在大四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提交至教务处,登记在“第二课堂成绩单”里。各学院在每学期期末阶段公布“第二课堂成绩单”警示学生名单。
第十二条 一年级学生需累计完成至少50个第二课堂学时;二年级学生需累计完成至少100个第二课堂学时;三年级学生需累计完成至少60个第二课堂学时;四年级学生进行查漏补缺。
第十三条 “第二课堂成绩单”应用于学生评奖评优、推优入党、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及各类就业推荐工作,占比为20%(即:学生在完成当年第二课堂学时数要求的基础上,按照第二课堂学时数对应的百分成绩占20%,专业成绩占80%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在毕业前,仍未达到最低学时要求的,不能获得相应学分,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重修。
第十五条 如学生出现转专业、休学、留级等学籍异动情况,已取得的学时正常计算并保留,相应审核工作由异动后学院负责。
第十六条 学生如在学时数取得方面存有异议,应在下一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开课部门申诉,开课部门必须在两周内给予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开课部门答复后一周内提请校团委复议。校团委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及时通报学生。
第十七条 学生在项目开展和学时认定中须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进行,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则撤销其“第二课堂成绩单”相关记录和学时;两次以上(含两次)弄虚作假的,以作弊论处,并依据《新疆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评定细则
第十八条 思想成长类
(一)在校期间参加校党校并顺利毕业的,认定15个学时,参加自治区级、校级青马班、团校顺利毕业的,分别认定15、10个学时;
(二)参加学校各职能部门、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的思政教育讲座、报告会及每日教育工程,认定1学时/次,最高获得4学时/年;
(三)参加主题党团日活动,认定0.5学时/次,最高获得5个学时/年;
(四)至大四秋季学期开学,在《学习强国》平台积分达2万分以上(含),认定10个学时;达3万分以上(含),认定15个学时;达4万分以上(含),认定20个学时;
(五)参加团中央“青年大学习”认定0.2学时/期,最高获得5学时/年;
(六)在国家级、省部级、校级微信公众平台、报刊等发表理论文章,分别获得60、40、20个学时;在国家级、省部级、校级微信公众平台、报刊等发表心得体会和反响感悟(文字视频均可),分别认定40、20、5个学时;
(七)观看学校组织的“四进四信”“与信仰对话”、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青春告白祖国”等系列爱国主义教育活动,认定1个学时/次,最高获得4学时/年;
(八)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突出表现和先进事迹,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2-10个学时,由“第二课堂成绩单”指导委员会审核认定;
(九)理论知识应知应会测试成绩合格,认定2学时/次/年;
(十)大学在校期间参军入伍,服役两年及以上按照军队政策退伍的,认定40个学时。
第十九条 实践实习类
(一)寒暑假个人自主实践或参与立项的院级、校级、自治区级、国家级社会实践团队,实践时间达到2周并完成一篇合格的项目总结或调研报告,分别认定10、20、30、50个学时。每学年最多认定两个社会实践项目;
(二)参加专项社会实践(学校统一组织的支农劳动除外)并提供活动证明,按具体时长认定,单次活动认定不超过10个学时,每学年最多认定一项;
(三)参加社会调查、预就业实习、政府见习、校企实训等并考核合格,按具体时长认定,单次活动学时认定不超过10个学时,不合格者不认定。每学年最多认定两项;
(四)在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政府见习中,所形成的调研报告、论文、感想被当地政府工作报告引用或发表在院级、校级、省部级、国家级平台分别认定10、20、30、40个学时;
(五)参加交流、访学计划并提供邀请函等证明,每学年认定20个学时。
第二十条 志愿公益类
(一)在校期间参加经学院、学校认定的各级各类志愿服务,分别获得1-2学时/次、2-4学时/次;
(二)参与组织校内各项文化艺术体育活动的(指活动主要工作人员),认定1-4学时/次,每项活动只认定一次;
(三)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春秋季建校劳动,获得10学时/次,每学年最多计两次。参加冬季积雪清扫等活动,单次认定时长不超过1个学时,累计认定不超过5学时/年;
(四)在校外参加自治区级、国家级的支教助残、社区服务、公益环保、赛会服务、海外服务等各类志愿公益活动,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认证证书或证明,经审核认定,分别获得20、30个学时,每学年最多计两次;
(五)在中国志愿服务网进行志愿者注册,认定2学时;
(六)参加无偿献血认定5学时/次,每学年最多认定2次。
第二十一条 创新创业类
(一)参与竞赛活动
1.在院级学科、创新创业竞赛或科技成果奖申报中获得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的,分别认定5、8、10个学时;
2.在校级学科、创新创业竞赛或科技成果奖申报中获得优秀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的,分别认定8、10、15、20个学时;
3.代表学校在自治区级学科、创新创业竞赛或科技成果奖申报中获得优秀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的,分别认定20、30、40、50个学时;
4.代表学校在国家级学科、创新创业竞赛或科技成果奖申报中获得优秀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的,分别认定40、50、60、70个学时;
5.同一项目在两个及以上级别分别获奖,取最高学时。若有特等奖,则在一等奖加分基础上再加10个学时。
(二)学术科研活动
1.学生参与院级、校级、自治区级和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通过验收的,第一项目负责人分别认定5、10、20、30个学时,其他小组成员减半;
2.学生在校期间在国内一般刊物、核心期刊、CSCD、SCⅠ/EI上发表学术论文,作者单位须为新疆农业大学,第一作者分别认定40、60、80、100个学时,第二作者减半,其他作者按照排名先后在第二作者基础上依次递减5学时给予认定(减完为止);
3.出版刊物或著作,以主编身份参编著作并正式出版认定80个学时,副主编认定60个学时,编委认定30个学时,以出版刊物或著作为准;
4.学生在校期间取得专利,按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分为两类,第一专利人分别认定80、40个学时,第二专利人减半,专利申请已经受理但未授权的按上述标准减半认定。多名作者申请专利的,按排名先后,在第二专利人的学时基础上,顺序依次递减5个学时/项给予认定(减完为止);
5.参加学术会议,以报告人或论文第一作者身份作会议报告或交流,院级、校级、省部级、国家级、国际性会议分别认定10、20、30、40、50个学时,以会议邀请或参会论文为准。
(三)参加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创新创业就业讲座、报告会,认定1学时/次,最高获得4学时/年;参加校、院组织的就业指导类现场活动认定0.5学时/次,最高获得2学时/年;
(四)参加学校组织的就业引导性培训、SYB创业培训、创业网络实践课程等各类就业创业培训且成绩合格者,培训课时数低于40个学时的按实际学时认定,高于40学时认定为40个学时;
(五)学生在校期间注册工商企业开展创业实践,并维持运行一年以上,企业法人代表视同足额参加寒暑假社会实践,认定50个学时,企业主要经营者(每个项目认定不超过3人)认定25个学时。
第二十二条 文体活动类
(一)文化艺术体育活动
1.在院级文化艺术体育活动中获得三等奖(季军)、二等奖(亚军)、一等奖(冠军)的,分别认定4、6、8个学时;
2.参加校级文化艺术体育活动未获奖的,认定2个学时,获得优秀奖(4-8名)、三等奖(季军)、二等奖(亚军)、一等奖(冠军)的,分别认定6、8、10、14个学时;
3.在自治区级文化艺术体育活动中获得优秀奖(4-8名)、三等奖(季军)、二等奖(亚军)、一等奖(冠军)的,分别认定14、18、22、30个学时;
4.在国家级文化艺术体育活动中获得优秀奖(4-8名)、三等奖(季军)、二等奖(亚军)、一等奖(冠军)的,分别认定30、38、46、60个学时;
5.同一项目在两个及以上级别赛事分别获奖的,认定最高学时数;若有特等奖,则在一等奖获取学时基础上再加10个学时;
6.在校级及以上体育竞技类团体项目获得名次的,主力队员按照个人名次获得全额学时,替补队员减半;
7.参演院级、校级文艺演出活动,分别认定4、8学时/次,最高获得16学时/年;代表学校参演自治区级、国家级文艺演出活动分别认定15、30学时/次;
8.代表学校参加自治区级、国家级体育竞技比赛未获奖的,分别认定12、24个学时。
(二)参加大学生艺术团日常训练并考核合格者,认定20学时/年;
(三)参加学院、学校体育团队日常训练并考核合格者,分别认定10、20学时/年;
(四)大学生体能健康测试优秀者认定10学时/次。
第二十三条 工作履历类
(一)在校期间担任自治区学联、全国学联委员及以上,干满一届且工作绩效考核称职的分别认定40、50个学时;
(二)担任宿舍长,党支部委员、团支部委员、班委,党支部副书记、团支书、班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社长、团支部书记)、院级学生组织各部门负责人,校级学生组织各部门负责人、院级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志愿者协会、大学生国旗班、大学生新闻中心、大学生艺术团、大学生文明监督队、大学生记者团、广播站主席团成员,校团委兼职副书记、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经相关单位考核合格后,分别认定5、10、15、20、25、30个学时/年。同时兼任多职的,按最高学时认定一项;
(三)在院级学生组织,校学生会、志愿者协会、大学生国旗班、大学生新闻中心、大学生艺术团、大学生文明监督队、大学生记者团、广播站服务期满1年的一般工作人员,经相关单位考核合格,分别认定5、10个学时;服务第2年,经相关单位考核合格,认定10、20个学时;服务第3年,经相关单位考核合格,认定15、25个学时;
(四)以学生干部或学生会工作人员身份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相关履职培训(团校、青马班除外),认定1学时/次,最高获得4学时/年;
(五)参加各类学生社团且该社团年终考核合格或优秀的,根据成员日常表现,可分别认定相应类别的第二课堂成绩4-8、6-10个学时/年,成绩由指导教师和业务指导单位认定。
第二十四条 技能特长类
(一)参加国家职业资格技能鉴定考试、全国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通过考试并获得证书,认定5学时/个,最高获得20个学时;
(二)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四级、六级考试并取得证书,分别认定10、20个学时;英语专业学生通过英语专业八级考试并取得证书,获得15个学时;
(三)通过全国计算机二级、三级等级考试并取得证书,分别认定4、6个学时;
(四)获得全国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二级甲等、一级乙等、一级甲等并取得证书,分别认定2、3、5、8个学时;
(五)各类资格证书可在系统上即获即报,在大四第一学期统一认定。证书类别由各学院申报,校团委审核后,予以认定;同一项目仅首次通过认定学时;
(六)学生在校期间获得院级各类荣誉称号、先进个人的,认定4-8个学时;获得校级各类荣誉称号、先进个人的,认定6-14个学时;获得自治区级各类荣誉称号、先进个人的,认定14-30个学时;国家级各类荣誉称号、先进个人的,认定30-60个学时。同一荣誉称号在两个及以上级别分别获奖,认定最高学时数。团队获得荣誉称号的,主要人员获得全额学时数(最多认定三人),其他成员减半。同一荣誉称号不重复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事项,提交学校“第二课堂成绩单”指导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2020级本科生开始实行。2002年11月17日印发的《新疆农业大学综合素质学分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